海淀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关于贯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意见

更新日期: 2007年6月10日 上午12:00

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1年1月1日施行之后,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并于2003年8月1日施行。这是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必将对北京市的语言文字工作产生积极、深远的推动作用。为了全面贯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并结合我区语言文字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奠定良好的工作基础
语言文字工作是关系到海淀人民整体素质提升和形象改善的重要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改善海淀区的投资环境、塑造海淀人民良好形象的高度予以重视。各地区、本部门各单位的领导要提高认识,大力支持语言文字工作,按照《若干规定》的要求,对开展语言文字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证,促进语言文字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责任明确,依法管理监督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若干规定》的规定,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职责。
1. 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是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管理全区的语言文字工作。
2.区教委负责中小学校教育教学中规范使用语言文字工作,做好专任教师的普通话水平测试达标工作。
3. 区人事局负责组织管理本区各单位国家公务员的普通话达标工作,确保在2005年底前我区在职公务员普通话水平全部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4. 区文委全面负责本区新闻媒体及各类出版物的语言文字规范工作,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作为评选优秀媒体及出版物的条件,纳入出版物编校质量考评和年度检查内容。
5. 工商局海淀分局是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规范用语用字的管理机构。在为企业注册营业执照时应当做好语言文字的宣传工作,并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及广告中汉字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6.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户外广告的汉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户外广告不规范使用汉字情况的举报。
7. 区规划局负责区内地名标志、行政区划名称标志,居民地名称以及路名、街名、站名、桥名、建筑物名称等用语用字规范工作。上述名称中使用汉字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其改正。
8.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区内市场销售的商品包装、标志、说明等用语用字规范工作。对违反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抓住契机,依靠制度,不断提供行政水平
1. 每年九月份第三周是国务院确立的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要善于抓住这良好契机,广泛发动、大张旗鼓、形式多样地开展语言文字的宣传鼓动工作,并不断总结经验,改进方式方法,使语言文字的宣传与实践效果不断迈上新台阶。
2. 区语委与有关委办局密切携手,在各相关部门分别建立起普通话持证上岗制度。通过对各部门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测试,推动全区普通话工作的全面发展。
3.及时将有关海淀语言文字工作的宣传活动、先进事迹以及工作经验等信息上报市语委办,并在本辖区通报,逐步建立信息交流制度。
4. 建立交流研讨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各单位语言文字规范化的交流研讨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现问题,制定对策;每年组织两次全区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参加有关推广普通话和规范用语的交流研讨会。
5. 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由区语委办牵头,区工商局、区城管大队、区公安局、市政管委组成联合检查组,每年组织一次语言文字工作联合执法,全面检查区内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规范用语用字不留死角。
6.建立定期表彰制度。区语委每年召开一次语言文字工作大会,总结、部署语言文字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全区范围的语言文字工作评比,对在通用语文字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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